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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律师服务收费标准

本站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计件收费、协商收费两种方式:

一、计件收费

•  不涉及财产关系
1、一般案件基本标准

案件类别
收费标准(元/件)
民事案件
1000
行政案件
1000
刑事案件
2000
仲裁案件
1000

2、简单讼案件,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%的范围内确定;重大诉讼案件,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; 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; 具有涉外因素(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,适用外国法律解决)在 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;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。

•  涉及财产关系
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、执行和仲裁案件,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的标准 执行外还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(累进制)

争议财产标的
收费比例
1万元(含)以下
1000元
1万元-10万元(含)
3%
10万元-50万元(含)
2%
50万元-100万元(含)
1.5%
100万元-500万元(含)
1%
500万元-1000万元(含)
0.5%
1000万元以上
0.25%

1、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。
2、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,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。

•  其他有关收费规定
1、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,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。
2、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,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;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, 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;曾代理仲裁,诉讼一、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。

 

二、协商收费

根据《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,制定本指导标准。

•  计时收费:
苏锡常宁地区: 100 元 / 小时 ---2500 元 / 小时;
镇扬泰通地区: 100 元 / 小时 ---2000 元 / 小时;
徐淮盐连宿地区: 100 元 / 小时 ---1500 元 / 小时;

•  定额收费:
(一)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,代书、审查各类法律文书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:
苏锡常宁地区:不低于 1000 元 / 件;
镇扬泰通地区:不低于 500 元 / 件;
徐淮盐连宿地区:不低于 200 元 / 件;

(二)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,代理行驶案件侦察和起诉阶段的申诉、控告、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:
苏锡常宁地区:不低于 3000 元 / 件;
镇扬泰通地区:不低于 2000 元 / 件;
徐淮盐连宿地区:不低于 1000 元 / 件;

(三)担任国家机关、公民个人、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,应该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(单位:元 / 年):

单位类别

苏锡常宁

镇扬泰通

徐淮盐连宿

国家机关社会团体

10000

8000

5000

公民个人

2000

1000

500

小型企事业单位

10000

6000

4000

中型企事业单位

15000

12000

10000

大型企事业单位

30000

20000

15000

集团型企事业单位

50000

40000

30000

 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,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,可以免费代理,但仍需要签定委托合同;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《关于挑战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和《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(试行)》,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受费事项、收费方式和标准。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,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 80% 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,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(四) 办理资信调查、提供法律意见书、组建公司、公司清算、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,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、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收费执行:
•  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,按不低于公司 总股本 10 厘 / 股且总收费不底于 100000 元。
•  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,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 5 厘 / 股且总收费不低于 200000 。
•  企业资信调查、参与重大项目谈判、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 5000 元。
•  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 2000 元每件。

•  比例收费:
(一)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。协商收费的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、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 20% 的标准执行。

(二)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。按四注册资本额不低于 2% 收费且收费总额不低于 10000 元的标准执行。

(三)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。委托清算的,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 20% 收费且收费总额不低于 30000 元的标准执行;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,按股东可分得财产总额不低于 10% 且收费总额不低于 20000 元的标准执行。

(四)基本建设服务项目,按下列标准执行。
•  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,不低于千分之二;
•  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,不低于千分之一;
•  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,不低于千分之一;
•  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,不低于千分之一;
•  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,不低于千分之零点五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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